(2012)运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国印与皮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印,皮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李国印,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皮文军,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印诉被告皮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皮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印撤回对被告皮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本院予以减半收取,剩余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福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