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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40号原告:兰XX,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XX,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1日,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4)涪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XX在中国XXXX银行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以140000元为限对担保人陈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XX区XX路X段XX号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该诉讼已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以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苏XX在中国XXXX银行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XX区XX路X段X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