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李西泉、李彬、林满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李西泉,李彬,林满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号虹桥上海城*栋*******单元。委托代理人赵杨。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三江镇三江街。委托代理人谢方田。委托代理人李明建。被告李西泉。被告李彬。被告林满容。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与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泉公司)、李西泉、李彬、林满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春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杨,被告西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方田、李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西泉、李彬、林满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泉公司、李西泉、李彬、林满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利公司诉称,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并交付其所有的机器设备:RFRL30-260型高速剑杆织机(山东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10台给被告西泉公司使用,且签订AA12070027EAX《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为凭。租赁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2日,共计3年36期,除首付租金537703.08元外,第1-12期每期租金为95409元,第13-24期每期租金为85409元,第25-35期每期租金为75409元,第36期租金为35409元,每月2日为租金给付日,36期租金总额为3034724元。被告李西泉、李彬、林满容作为被告西泉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向原告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书》。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西泉公司已经支付首付租金及1至4期租金,截止2013年11月2日累计拖欠租金110490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西泉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故,诉请判令被告西泉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到期租金(暂计至2013年7月1日为667863元),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西泉公司签订的AA12070027EAX《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西泉公司返还AA12070027EAX《租赁合同》项下机器设备:RFRL30-260型高速剑杆织机(山东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7台给原告,若不能返还则立即折价赔偿原告损失,判令被告西泉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按租金总余额自应偿还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李西泉、李彬、林满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西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租赁合同、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保证书等证据材料。被告西泉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合同关系属实,尚欠多少租金不清楚,应进一步核实金额。被告李西泉未作答辩。被告李彬未作答辩。被告林满容未作答辩。本院查证认为,被告西泉公司、李西泉、李彬、林满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发表相应的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所具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通过上述已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泉公司、李西泉、李彬、林满容建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保证担保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义务,被告西泉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约定租金,截止2013年11月2日,被告西泉公司累计拖欠原告租金共计1104908元,2013年11月2日之后的月租金也至今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请被告西泉公司支付原告到期租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未依约清偿租金,原告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由于被告西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约定月租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故,原告诉请解除其与被告西泉公司签订的AA12070027EAX《租赁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未依约清偿租金,原告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请求返还租赁物。故,原告诉请被告西泉公司返还原告AA12070027EAX《租赁合同》项下机器设备:RFRL30-260型高速剑杆织机(山东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7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西泉公司不能返还原告上述机器设备,则被告西泉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剩余租金损失。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西泉公司未依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时,应当按租金总余额自应偿还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的违约金。由于被告西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约定月租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西泉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以租金总余额2653088元(36期租金总额为3034724元-已经支付的4期租金总额381636元)为计算基数,从欠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被告李西泉、李彬、林满容为被告西泉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向原告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李西泉、李彬、林满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截止2013年11月2日租金为1104908元,2013年11月2日之后的租金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AA12070027EAX《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AA12070027EAX《租赁合同》项下机器设备:RFRL30-260型高速剑杆织机(山东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7台,若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不能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机器设备,则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损失,该租金损失的计算公式为: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减去租赁合同解除前到期租金;四、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12月2日起,以租金总余额265308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五、被告李西泉、李彬、林满容对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540元,由被告乐山市西泉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李西泉、李彬、林满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