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许战胜、张梅春、李波、武香礼、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许战胜,张梅春,王鹏,李波,武香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代表人:王石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宝祥,该支行职工。被告:许战胜,男。被告:张梅春,女。被告:王鹏,男。被告:李波,男。被告:武香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被告许战胜、张梅春、李波、武香礼、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曹 斐审判员 井金侠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