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73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胡 成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