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诉朱广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崇信县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姚鹏,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炜,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朱广,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5日。本院受理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12月16日发出(2014)崇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广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朱广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12月16日(2014)崇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案受理费1285.00元,由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梅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