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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施良鹏与陈吉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良鹏,陈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施良鹏,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申请人陈吉祥,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施良鹏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201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月利率为2.8%。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现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投资并持有的福建晋江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股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吉祥持有的福建晋江闽华超纤实业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股权。二、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施良鹏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耕轮审 判 员  康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莎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