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XX、烟台信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XX,烟台信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42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号。负责人:郭欢海,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信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荣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告XX和被告烟台信诚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保证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