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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三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二审释明法律,上诉人徐某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戴铁牛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焕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