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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用平与被告莆田市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用平,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570号原告徐用平,男,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蒋芳斌(特别代理),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国钦(一般代理),男,住莆田市城厢区。系被告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用平与被告莆田市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用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用平撤回对被告莆田市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用平负担。审判员  林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芬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