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崇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杨宇航与赵柳阳,颜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航,赵柳阳,颜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杨宇航,男,委托代理人黄道修、丁丽娜被告赵柳阳,男,被告颜莉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航与被告赵柳阳、颜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宇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宇航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航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宇航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