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杨宇航与赵柳阳,颜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航,赵柳阳,颜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杨宇航,男,委托代理人黄道修、丁丽娜被告赵柳阳,男,被告颜莉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航与被告赵柳阳、颜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宇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宇航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航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宇航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