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关于泸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县福集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