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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38号罪犯李小军,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1999年2月12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延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0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7月5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榆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因罪犯李小军犯抢劫罪与前判刑罚无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3000元。2004年12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二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罪犯李小军的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2006年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减刑二年;2011年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李小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小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1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