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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庄新平与被申请人顾惠芳、贺银根、顾崎鸣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新平,顾惠芳,贺银根,顾崎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庄新平,男,1969年9月生,住常州市花之园*幢*单元***室。被申请人顾惠芳,女,1974年11月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戚厂工房六区33—1幢甲102室。被申请人贺银根,男,1962年6月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戚厂工房六区33—1幢甲102室。被申请人顾崎鸣,男1992年10月生,住常州市戚墅堰区戚厂工房六区33—1幢甲102室。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庄新平与被申请人顾惠芳、贺银根、顾崎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顾惠芳、贺银根、顾崎鸣价值29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惠芳、贺银根、顾崎鸣价值29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承国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