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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正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正操,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原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佰元罚款,同年9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正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正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苏正操因无卡要进入小店区学府大院小区门的事情与阻止其进入小区的保安人员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苏正操用拳脚将被害人刘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外伤致左侧第3肋骨折伴错位、第4肋不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苏正操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苏正操的亲属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已给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正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正操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正操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正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