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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审民申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湘贤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湘贤,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8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湘贤,男,汉族,1957年6月10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何湘贤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的(2011)延中民终字第00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湘贤申请再审称:其工伤问题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和原一、二审法院处理完毕。但其与建工集团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社会保险也一直未缴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再审,撤销二审裁定;2、依法解除其与建工集团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3、建工集团为其补缴2008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8日的社会养老保险;4、建工集团支付其2008年3月28日至2011年11月1日的工资100800元;5、建工集团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400元;6、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600元;7、支付滞纳赔偿金95641.60元;8、支付失业补助金12个月。本院认为,何湘贤与建工集团之间的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和安塞县人民法院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建工集团已经履行完毕。何湘贤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且部分诉讼请求在另一案中已经得到支持,属于重复诉讼。另对于本案,申请人何湘贤在诉前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次审查中,何湘贤的部分诉讼请求超出了一审时的诉请范围,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何湘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湘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