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7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收入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