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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中专文化,系黑龙江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哈尔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时任群力新城小区工程科科长的丁某某(另案处理),让丁某某为其个人承揽群力新城小区的部分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分别两次向丁某某行贿人民币8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被传唤至检察机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笔录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感谢时任群力新城小区工程科科长丁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个人承揽群力新城小区部分工程项目提供的帮助,先后两次向丁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被传唤至检察机关。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被传唤至检察机关。证据二、户籍信息及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证据三、干部履历表:丁某某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工程科科长。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工程名称为群力新城建设项目二期21标段,证据五、交通银行的存款凭条、建设银行的转账支票、江苏江中集团的记账凭证:+2011年6月8日和2011年11月15日江苏江中集团将其支付的外网地沟工程款的支票交给丁某某,并有记账凭证记载,丁某某将张某某送其的80+000元钱存入交通银行的个人账户。证据六、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张某某是黑龙江正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工程师。2010年9月+他找张某某到指挥部帮忙,张某某求他帮揽点活,说挣到钱后会给他好处,他同意了。第一次是2011年3、4月份,江苏江中集团标段有个外网地沟工程,工程总造价60万元左右,+他将该工程交给张某某做了。2011年6月江中集团项目经理张军将结算工程款60几万元的支票给他后,他将支票交给张某某,过几天张某某把装有50+000元钱的档案袋放在他车上。第二次是在2011年5、6月份,他又帮张某某承揽了一个外网地沟工程,工程造价大概50多万元,2011年11月左右江中集团把工程款的支票给他后,他交给张某某,过几天张某某在香坊区农林三道街他岳父家楼下又给他30+000元,他就收下了。证据七、证人尹某某的证言:2011年他在群力新城小区和张某某合伙干过两次外网地沟的活,干完活他两次给张某某共计10万元。证据八、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是江苏江中集团东北分公司的项目经理,2011年群力新城小区指挥部的副指挥丁某某以他们公司的名义干了两次外网地沟的活,具体找的谁他不知道。第一次应该是2011年3、4月份,工程造价是70万元,扣税后是668+86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5、6月份工程造价是60万元,完税后金额为541+700.00元他把这两张支票给丁某某了,丁某某把支票给谁了不知道。证据九、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0年9月他在黑龙江正信建设管理公司工作,丁某某让他到群力新城小区指挥部帮忙,他让丁某某帮揽点活。第一次是在2011年3、4月份,帮他承揽了江苏江中集团标段的外网地沟工程,工程总造价70万元左右,完工后江中集团支付了工程款,扣完税和管理费金额是60几万元,他的合伙人小山子(尹某某)给了他60+000元利润,自己留下10+000元,把剩余的50+000元钱装在档案袋里放在丁某某的车上。第二次是在2011年5、6月份,丁某某又帮他承揽了外网地沟工程,工程的造价大概是50多万元,他还是以江中集团名义施工,2011年11月份结的工程款,扣除税金和管理费金额是50多万元,他的合伙人小山子给了他40+000元。过几天张某某在香坊区农林三道街丁某某岳父家楼下给丁某某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以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闫+晓+霜审++判++员++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于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