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杲淑云与聂连席、被告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淑云,聂连席,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杲淑云,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连席,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130309-3。法定代表人:聂连席,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淑云与被告聂连席、被告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杲淑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88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聂连席、被告滦平县大宇高速车辆清障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8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秀花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