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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海龙诉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王海龙,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赵家村。法定代表人刘风义。原告王海龙与被告莱州市万特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系被告雇佣的工人,被告尚欠我2013年5月份工资2623元,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款262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间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龙的起诉。退还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欣平代理审判员  周绪华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