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姝萍申请执行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姝萍,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郑姝萍被执行人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本院在执行郑姝萍申请执行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广西大学农大食品厂已将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3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苍碧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