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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仲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仲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东,董事长。被申请人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20日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50万元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