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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洪胜与刘文丞、福州恒隆制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胜,刘文丞,福州恒隆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335号原告:朱洪胜。委托代理人:周金多。被告:刘文丞。被告:福州恒隆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丞。原告朱洪胜为与被告刘文丞、福州恒隆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月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洪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丞、被告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文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洪胜起诉称:被告刘文丞为被告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初,原告有一笔制衣业务介绍给两被告,两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介绍业务费6万元,如发生纠纷由临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3年7月初,原告又有一笔制衣业务介绍给两被告,两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介绍业务费2万元。被告刘文丞于2013年1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万元。两被告仍欠原告介绍业务费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介绍业务费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已另支付原告3万元,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介绍业务费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被告刘文丞、恒隆公司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朱洪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条2张。用以证明二被告欠原告业务款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明细1份。用以证明被告付款3万元的事实。本院已向被告刘文丞、恒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刘文丞、被告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文丞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恒隆公司欠原告报酬的事实。但被告刘文丞系被告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恒隆公司承担,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刘文丞欠原告业务款,本院不予采信。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明细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介绍制衣业务给被告恒隆公司,被告恒隆公司承诺支付原告居间报酬8万元,并于2012年12月6日、2013年7月25日分别出具欠条2份。后被告恒隆公司支付报酬6万元,余款2万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刘文丞、被告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文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恒隆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被告恒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恒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文丞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刘文丞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恒隆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洪胜居间报酬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朱洪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福州恒隆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月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翟玲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