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吴乔诉王世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乔,王世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吴乔。被告:王世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乔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乔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乔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