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桥民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与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桥民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律所),住所地在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贸大厦A1幢24楼。负责珍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刘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4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某某律所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某某律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某建筑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身体倍棒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某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8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