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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阆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董凌隆与程进鑫、邵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凌隆,程进鑫,邵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阆民初字第369号原告董凌隆。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进鑫。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俊。原告董凌隆诉被告程进鑫、第三人邵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凌隆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凌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