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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袁龙与于海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于海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袁龙。委托代理人:陈军。委托代理人:王蕾。被告:于海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龙与被告于海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11元,减半收取4905.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925.50元,由原告袁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