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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李孔纯诉被告熊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孔纯,熊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李孔纯,男。委托代理人XX华,男。被告熊小军,又名熊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孔纯诉被告熊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孔纯于2013年12月23日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孔纯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孔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收2000元。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