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李孔纯诉被告熊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孔纯,熊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李孔纯,男。委托代理人XX华,男。被告熊小军,又名熊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孔纯诉被告熊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孔纯于2013年12月23日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孔纯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孔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收2000元。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