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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都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和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都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陈玉华。2013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玉华的起诉状,起诉人陈玉华以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义务为由,起诉都���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青城山镇青田村村委会、第三人青城山镇青田村5组,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34200元及集体分配收益3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玉华的诉请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陈玉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玉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家平审 判 员  杨 刚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