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商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春生与金大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金大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2394号原告:陈春生。委托代理人:孙琦。被告:金大天。原告陈春生与被告金大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春生负担。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