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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国烈与李元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烈,李元华,高白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朱国烈,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田焕荣,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华,女,生于1958年3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高白可,男,成年,汉族,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国烈与被告李元华、高白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烈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朱国烈负担。审 判 长  周治强审 判 员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