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执字第5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苏州隽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铄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隽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铄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521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隽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铄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执行的苏州隽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铄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3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铄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隽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177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4.69元。经查,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鉴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苏州隽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慧萍审判员 陆 琦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