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叶其富与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富,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9号原告:叶其富。被告: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其富诉被告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学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