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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程俊彦与赵文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彦,赵文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程俊彦,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铁星,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忠,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彦诉被告赵文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程俊彦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俊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