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程俊彦与赵文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彦,赵文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程俊彦,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铁星,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忠,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彦诉被告赵文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程俊彦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俊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