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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广良与张慧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良,张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郭广良。委托代理人张俊平,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慧海。原告郭广良诉被告张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广良负担。审判员  钟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