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广良与张慧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良,张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郭广良。委托代理人张俊平,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慧海。原告郭广良诉被告张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广良负担。审判员 钟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