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41-2号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41-2号原告方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陈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方某某的申请,于2013年10月31日对被告陈某某与其夫张长军共有的位于紫阳县城关镇面积为130.6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用所查封的房产抵偿债务,故对原查封的房屋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某某与其夫张长军共有的位于紫阳县城关镇面积为130.6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作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