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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41-2号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41-2号原告方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陈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方某某的申请,于2013年10月31日对被告陈某某与其夫张长军共有的位于紫阳县城关镇面积为130.6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用所查封的房产抵偿债务,故对原查封的房屋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某某与其夫张长军共有的位于紫阳县城关镇面积为130.6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作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