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二初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杨学柱与吴怀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柱,吴怀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810号原告杨学柱,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吴怀义,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杨学柱诉被告吴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怀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柱撤回对被告吴怀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学柱负担。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然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