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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二初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杨学柱与吴怀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柱,吴怀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0810号原告杨学柱,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吴怀义,住天津市蓟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杨学柱诉被告吴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怀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柱撤回对被告吴怀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学柱负担。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然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