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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胡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某,系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