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民二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扬州筑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筑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民二初字第00015-1号原告:扬州筑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码证号码55245716-4。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码证号码73249854-5。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筑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靖江支行(账号:32001766236059555888)的存款2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设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靖江支行(账号:32×××88)的存款21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