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陈士先申请执行罗元香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先,罗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先,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罗元香,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陈士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元香支付后续治疗费5456.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罗元香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元香存在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楼峰分社的个人账户存款5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