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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执字第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赵路与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路,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王振强,张欣,孟凡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执字第1766-1号申请执行人:赵路,男,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德州中环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强,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强,男,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欣,女,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孟凡修,男,住齐河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德中民终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审判员  高润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