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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吴素兰与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芳,曲洪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吴素芳,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19197110204769),满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铁北街民安北苑小区。被告曲洪慧,女,42岁,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芳诉被告曲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政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