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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高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38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3日,汉族。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27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