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高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38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3日,汉族。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27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