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志永与孙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永,孙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志永,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孙玉海,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与被告孙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永撤回对被告孙玉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延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