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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曹裕高与陈惠家、刘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惠家,曹裕高,刘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家,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裕高,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淑文,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惠家因与被上诉人曹裕高、原审被告刘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惠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惠家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2.76元减半收取151元,由上诉人陈惠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欣欣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王英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穗祥赵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