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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张爱玲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玲;陈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宿城民诉保字第0001号 申请人张爱玲,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 被申请人陈林,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城区。 申请人张爱玲与被申请人陈林某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陈林在宿迁市益明水泥有限公司的1320472元债权进行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林于2013年12月18日付款通知要求支付给陈香玲(账户:62×××92)的1940472元中的132047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