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 原告邵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屈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