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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少民初字第0294号 原告邵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屈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