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赵连顺交通肇事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赵XX;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山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XX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行驶至102国道燕塞湖路口东交叉口时,与相向行驶的佟国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小轿车五名乘车人受伤。其中佟国强为重伤。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赵XX负事故主要责任,佟XX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XX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102国道燕塞湖路口东交叉口时,与相向行驶的佟XX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小轿车五名乘车人受伤。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佟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赵XX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严重超载,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行驶路线偏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佟XX驾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XX已全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3年9月9日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一份,证实佟XX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构成重伤。(2)交通事故车辆装载鉴定书及过泵单各一份,证实肇事车辆(冀CA2003)案发时超载。(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一份,证实事故两车撞点痕迹吻合,是事故发生时撞击形成。(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赵XX负事故主要责任。(5)民事判决书,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已赔偿的问题。(6)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证人佟XX、孙XX、佟XX、孟XX、孟X证言各一份,证实2010年9月28日下午3点左右,其乘坐轿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塞湖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一翻斗车相撞。当时驾驶员是佟XX,车里一共有六人。(8)被害人佟XX陈述一份,证实其驾驶小轿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塞湖交叉口时与迎面来的大翻斗车相撞,当时车上有六人,都受伤了。(9)被告人赵XX供述及辩解二份,证明其犯罪事实。(10)被害人后提交的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已经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上述各项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合法、真实,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足以证实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严重超载,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行驶路线偏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害人佟XX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小轿车五名乘车人受伤,其中佟国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赵连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连顺认罪态度好,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赵连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XX犯罪情节轻,悔罪表现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富强人民陪审员 张晓莉人民陪审员 齐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珈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