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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李某,女,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张某,男,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和被告张某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文举审判员  辛耀云陪审员  王景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