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李某,女,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张某,男,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和被告张某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文举审判员 辛耀云陪审员 王景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