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蓥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任玉海诉谢万弟、刘桂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海,谢万弟,刘桂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蓥民初字第14号原告任玉海,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谢万弟,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刘桂英,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莲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晓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海诉被告谢万弟、刘桂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万弟、刘桂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海撤回对被告谢万弟、刘桂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任玉海承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